广西检察网3月12日讯(通讯员 黄治华)3月10日上午,马某兴等4人非法采矿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是崇左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吃劲时期,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凭祥市看守所三地连线的方式审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梁月奎担任审判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缨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职责。

案情回顾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认为,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为非法谋取利益,擅自租用他人林地,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及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开采铝土矿,严重破坏地质生态环境,损毁大面积公益林,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鉴定,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合伙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791.59万元,恢复植被需投入46.94万元,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庭审前,刘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依法听取被告诉讼代理人意见,核实相关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庭审过程中,刘缨围绕被告马某兴等4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剖析,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维护公益的职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需求,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依法对破坏环境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了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刘缨在法庭最后陈述意见时强调,“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公益诉讼起诉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目的就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人与山水、林木、湖草是生命的共同体,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
合议庭将对本案依法择期另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