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放火、贩卖毒品、诈骗、贪污、拐卖人口等,几乎涉及全部犯罪领域。因此,探索女性犯罪心理,研究违法犯罪女性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和惩治女性违法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分析了女性犯罪心理特征及影响女性犯罪心里特征的因素,简单阐明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关的预防、矫治对策。
【关键词】女性犯罪心理 影响因素 预防矫治对策
“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是受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的。因此,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
与犯罪行为相比,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犯罪心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心里虽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并不能排除可变性。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行为上的一贯性,但稳定性并不排除任何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可变性。
根据犯罪人的年龄结构不同,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少年犯罪、成年犯罪和老年犯罪;根据犯罪人的性别不同,可以将犯罪划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性别,其犯罪原因、心理和行为特征也各不相同。
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虽然女性犯罪在我国占刑事犯罪比率一直很低,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10年~2013年8月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为例。该院2010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459件739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19件30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06%;2011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472件783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4件38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85%;2012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565件785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3件34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33%;2013年1~8月受理刑事犯罪案件362件495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7件33人,约占犯罪总数的6.67%。2011年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26.67%,2012年虽略有下降,但2013年1~8月份与2012年1~8月份(2012年1~8月受理刑事犯罪案件15件24人)同期相比上升了37.5%,女性犯罪增长率上升明显。近四年来,该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居多。据统计,该院受理的女性侵犯财产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51.11%;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14.07%,毒品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19.26%,其他各类犯罪合计约占22.22%。其中女性侵财犯罪数量惊人。从职业上看,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从年龄上看,青壮年居多,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
很明显,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放火、贩卖毒品、诈骗、贪污、拐卖人口等,几乎涉及全部犯罪领域。因此,探索女性犯罪心理,研究违法犯罪女性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和惩治女性违法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基于性别特点,将从女性犯罪心里特征和影响心里特征的因素着重分析,重点指出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的重要意义,探索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女性罪犯心理的对策。
一、女性犯罪心里特征
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人的行为是在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女性独特的性别特征,不但使其具有与男性普遍相同的心理特征,更具有突出于男性的个性犯罪心理特征。虽女性罪犯在攻击性、冲动性、残酷冷漠性、反社会性和外向性特征上往往没有男性犯罪者明显。但不同犯罪类型的女性罪犯心理特征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女性罪犯的心理特征,一方面与女性的性别有关,另一方面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类型有关。
(一)女性的性别特征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性别是人的自然属性,不同性别由于生理机制的不同,导致其个体心理和社会角色的差异,由此影响犯罪行为的表征。虽然生理上男女性别的分化早在卵子受精时就决定了,但作为女性,其独特心理的形成和变化,却不仅是由于具备了女性的解剖生理特点,而且也是在她出生之后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
女性性别角色的社会化,对其以后的心理特征及其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在解剖生理学上,男女在身体素质、性器官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在神经活动、智力方面的差异却并不显着,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两性在性格、能力、情感、情绪、意志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女性性格特征。温柔、文静,感情色彩浓厚,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细心,办事认真,但思路较窄,常对事物的局部或琐细小事感兴趣。看问题有时失之全面,胆小,信心不足,有依从性。女性的这些性格特征,使她们在遇到挫折或不快时,容易走上极端,对生活失去信心,从而破罐子破摔或凭感情用事,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性欲型女性罪犯以及财产型女性罪犯来说,突出的性格特征是爱虚荣,好表现。
2.女性能力特征。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智力发展水平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在能力上各有长短,只是女性在体力上一般不如男性。现实生活中,女性所取得的成就低于男性是传统的思想对女性自我发展的限制以及女性角色社会化不当等诸多因素造成。现实中,男女能力上的差别使得女性在就业谋生中,比男性显得艰难。由此而使得少数女性弃难从易,选择诈骗、盗窃、贩卖毒品、拐卖人口或以色相勾引从事侵财活动等犯罪行为。由于体力上的差异,使女性的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性别特点。尤其在暴力犯罪中,她们较多使用较隐蔽的投毒等手段,或将对某人的仇恨移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幼童身上。
3.女性情感、情绪特征。女性的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遇事很容易动感情,这和她们高级神经的兴奋过程较强、抑制较弱有一定关系。这一特征使得女性罪犯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性犯罪行为。同时女性的情感也比较深沉和细腻,在良好的教育下能形成相应的高级情感,如理智感、道德感、美感。相反,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形成相应的高级情感,在她们的情感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不是社会面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而是生理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与控制时,往往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活动。
由于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细微的情境变化常常引起女性巨大的情绪起伏。忽而愁上心来,潸然泪下;忽而转啼为喜、眉开眼笑;忽而亲如手足、视为知已;忽而恨之入骨、视为仇敌。女性罪犯情绪波动大,除了和她们的认识水平、意志品质相关,还和女性生理上的变化有一定关系。人的腺体功能、内分泌系统受植物神经系统调节,情绪活动也和植物神经密切联系。当女性处于青春期、更年期和月经期时,易于产生烦恼、抑郁、激动而难以自控,萌发暴力型犯意。
4.女性意志特征。女性意志受情绪影响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当情绪高涨、心境较好时,其意志也相对坚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相反,当情绪低落、心境恶劣时,意志便缺乏坚定性,稍遇挫折,即灰心丧气,放弃预定计划。同时女性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女性罪犯的意志是建立在低级的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无批判性等。因此,犯罪意志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形成的内部欲望的过度依赖,欲望愈强烈,则意志力也愈强;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的、偶然的外部情景的依赖,即外部环境有利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则犯罪意志愈坚定。
(二)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女性罪犯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等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1.自私自利的心理。自私表现为高度的敏感性,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对他人缺乏责任心。女性相对于男性,对各种事和人较为敏感,比较盲目,易造成女性在过度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的“不顾一切”的行为。
2.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的心理。一些女性有贪图安逸享乐、厌恶劳动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不是用自己的劳动,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去获取。他们想获取较高物质利益,又不愿付出与之对应的艰苦劳动。“梦想能有捷径”,因此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贩卖毒品等等。
3.膨胀的物质占有欲。女性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使得她们贪得无厌,大量聚敛财富。近些年来,我国女性涉嫌经济领域犯罪较多集中在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上,一些身居政府要职的女性官员和企业女高管,利用管理和监督环节存在漏洞及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的空隙,进行犯罪,从而坠入罪恶泥潭。
4.心胸狭隘、异常的自尊心。个别女性有不切实际的过高的自尊心,常常自恃甚高。当在实际生活中不能事事如意,主观愿望、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脱节时,愈是达不到目的,自尊、成就的需要感愈是增强,形成恶性循环。而个别自尊心过低、自卑感过强的女性,则可能以一种过于主观的态度看待问题。如在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言语、态度过于敏感,怀疑对方不尊重自己而造成口角纠纷。恰恰,女性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对一些小事斤斤计较,记恨在心,而产生冲动报复行为。有的女性,则经历了由受害人到侵害人这一角色的转变,在受害的过程中,或受害之后,没有采用正确合法的手段去解决,而是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就实施了暴力犯罪。
5.虚荣心、嫉妒心。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越高,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其实就是为满足女性的虚荣心理。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区别于男性突出的心理特征。但是虚荣和攀比是要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已好的人,从而导致在自己的虚荣心受挫时,免不了背后编排一些蜚短流长来诋毁别人,甚至因此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因此,女性在具有虚荣心的同时,也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
(三)几种多发犯罪类型中的女性犯罪心理
1.盗窃犯罪女性罪犯心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隐蔽的物欲型动机犯罪,盗窃是整个刑事犯罪和女性犯罪中最常见、比例最大的一种犯罪。盗窃犯罪女性罪犯一般具有错误、消极的认识、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相对简单的动机、不良的性格与习惯、薄弱的意志力、严重的侥幸心理等心理。
2.抢劫犯罪女性罪犯心理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抢劫犯罪女性罪犯一般具有野蛮的英雄观、暴躁、兴奋的性格、复杂的动机等心理。
3.毒品犯罪女性罪犯心理
毒品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危害着人民健康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大量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毒品犯罪女性罪犯一般具有追逐金钱的动机、淡薄的法律意识、侥幸心理强烈、情绪不稳定、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为顽固的心理。
4.诈骗犯罪女性罪犯心理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诈骗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诈骗犯罪女性罪犯一般具有高自我评价的认识、虚伪性与狡猾性、高冒险性的个性、稳定的情绪和一定的诈骗习惯。
5.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女性罪犯心理
所谓暴力,有两种含义:①指强暴的力量、武力;②特指为本阶级的利益面对敌对阶级使用的力量。[]从犯罪的意义上理解的暴力,通常是指第一种。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是以强暴的力量实施刑法规定的应予制裁的行为。暴力犯罪女性罪犯一般具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观念,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怒、自制力较差,残忍、冷酷、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虚荣心强,自我中心、唯我独尊,具有强烈的犯罪动机,心理失衡严重,只有通过暴力的方式宣泄出来才能获得平衡。
二、影响女性犯罪心里特征的因素
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是指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心理现象的总称。[]影响女性犯罪心理特征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错误的认识观念。在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作用下,女性罪犯的道德标准是倒错的。在她们眼里,衡量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而是以能否满足个人欲望。她们不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调控,不顾社会道德的谴责,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又决定了女性罪犯法律意识的欠缺。她们对法律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茫然无知。或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为满足自身需要和欲望,不惜以身试法;或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无所顾忌。女性罪犯的自我意识以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盲目性、歪曲性为特征。这种意识水平使女性个体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不易接受正确的社会规范,不能适应正常的人际关系,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二)畸形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其生理的、物质的需要占主导地位。由于受到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不良的道德、法律意识的影响,女性罪犯常常把个人低层次的需要放在首位,又拒不接受社会规范的调节和控制。因此,女性罪犯常常任由自己与社会规范格格不入的个人需要发展、膨胀,与社会对立。当这种需要不能用社会规范允许的方式或手段满足时,个人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就会产生犯罪行为。
(三)不良的动机倾向。如果一个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背景和个人的客观条件下不能得到满足,或满足需要的手段同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但他又不愿放弃个人的要求时,个人就会不顾社会的要求而放任其行为,或者对自己占主导地位的需要失去调控能力。对女性罪犯来说,只有当他们的畸形需要转化为犯罪动机时,才能引起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动机一经产生,就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即犯罪行为的目标、目的、所要采取的手段等都会被确定。
(四)偏执变异的性格特征。女性罪犯的性格大多存在某种缺陷,多具有偏执、变异的特点。在对现实的态度方面,女性罪犯对社会中存在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缺乏社会责任感,对他人缺乏信任。在情绪方面,女性罪犯多是情绪不稳定,常有紧张、焦虑感,易产生挫折感,易冲动,自控性差,感情用事,忌妒心、报复心强;在意志方面,多数女性罪犯的意志薄弱,自制力差,做事随意性强,侥幸心理突出;在理智方面,多数女性罪犯理智水平低,思维狭隘,偏执性强,常固执己见,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后果。
(五)消极的心理状态。女性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心理状态会因情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消极表现。具体地说,女性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实施犯罪的不同阶段、在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中遇到出乎意料的情况时,都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状态。如故意犯罪的女性罪犯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心理状态表现为强烈的犯罪动机,难以遏制的尝试心理和冒险心理,同时伴随着不安和恐惧;在犯罪行为实施后,会产生极度紧张、恐惧的心里、坐立不安。激情犯罪的女性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失去理智的激情状态,有极大的行为冲动且难以自控;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恢复了理智,会产生恐惧,有的还会产生后悔、自责的心理。女性初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较强的恐惧心理,动机斗争激烈;而女性累犯和惯犯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则比较沉着,犯罪动机占优势。
除以上因素以外,女性罪犯个人的气质、兴趣、智力等心理因素也会对女性罪犯产生影响作用。
三、研究女性犯罪心理特征的重要意义
研究女性犯罪心理对预防、治理女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女性犯罪现象,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是人们认识和把握犯罪现象的依据。犯罪心理及其结构总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它在形成后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犯罪心理及其结构的形成、发展、变化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女性犯罪心理研究就是为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女性犯罪现象。
(二)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是搞好女性犯罪预防的基础。研究女性犯罪心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而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就必须深入研究女性犯罪心理。因为女性犯罪心理是萌生犯意的先决条件,只有消除女性犯罪心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发生。因此,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探索和研究,查清形成犯罪心理的因素,是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基础。
(三)研究女性犯罪心理可以为女性罪犯的改造与矫治提供充分的依据。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犯罪心理引起的,犯罪类型受犯罪心理的影响和制约。要改造和矫治女性罪犯,就必须透视女性的犯罪心理,并分析影响该心理特征的主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改造和矫治女性罪犯时,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女性罪犯,使她们重归家庭和社会。
(四)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是促进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的需要。犯罪心理学是以罪犯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为了防止最容易成为犯罪的人演变成罪犯,为了提高实施犯罪对策的人员的工作效率,就有必要把与犯罪有关的女性犯罪心理和男性犯罪心理一样作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四、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女性罪犯心理对策探索
(一)女性犯罪心理预防
1.一般心理预防
(1)排除和减少女性主体外环境的消极因素。女性个体形成犯罪心理与不良的环境因素有关,是学习他人的犯罪经验的结果。女性个体生活在其中的环境及社会交往中,对女性个体的品德形成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使女性个体心理反映的客观现实和生活内容不至于受到诸如暴力文化、色情文化等的污染,以防止犯罪动机的萌生。
(2)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具有不良需要结构的女性个体,在一定诱因的刺激下,较易产生犯罪动机,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因此,应当引导女性个体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积极的情绪情感活动,防止女性个体形成不良的需要结构。
2.特殊心理预防
(1)预防突发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女性犯罪类型具有突发性,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极为短暂,瞬时性,这类犯罪,多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使予盾激化所致,同时也与女性罪犯个性心理缺陷有关。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矛盾的调和工作,善于缓解矛盾、冷处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激化。
(2)破除已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主要是对那些有违法犯罪历史的刑满释放女性罪犯、解除劳动教养女性违法人员,以及有劣迹的女性青少年加强教育改造,并不断巩固其改造成果,预防再违法犯罪。
(3)消除实施犯罪活动的机遇。因犯罪机遇是实施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又是行为人萌生犯罪动机的诱因刺激。因此,消除或减少犯罪机遇有利于进行犯罪心理预防,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女性罪犯心理矫治
1.女性罪犯心理诊断。罪犯心理诊断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性工作,主要运用心理测验、生活史调查、行为观察、面谈、犯罪事实判断等专门方法,对罪犯的心理素质、个性特点和心理疾病进行考察与判断,发现引起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缺陷的总体状况与犯罪心理结构的个别差异,为开展心理矫治提供依据。在进行诊断后,建立反映诊断结论与矫治动态的女性罪犯心理档案,拟定相应的心理矫治及处理方案。
2.女性罪犯心理治疗。罪犯心理治疗主要是矫正教育,即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技巧,使用较为常规的方法,如说理法、感化法、行为训练法、因人施教法、心理卫生与心理健康教育法等,对全体或大多数女性罪犯的社会心理与行为偏离进行轿正,主要是针对后天形成的不良个性心理,着眼于矫正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个性心理倾向方面的异变和反常。矫正的目标是减轻或者消除各种心理与行为障碍及某种变态心理的症状,从而消除女性罪犯的反社会性,恢复心理健康,建立守法心理结构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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