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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职务犯罪分析
        时间:2014-12-22  作者:黎刚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村干部职务犯罪分析

        ——以李X杰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为例

         

            近年来,随着广西北部湾区域的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一批重大项目落户广西北海铁山港区,大力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项目征地拆迁所伴随的巨额资金也考验着当地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3年,根据群众举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办了铁山港区南康镇大塘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X杰及大X村委会副主任、夏X村委会两名村民小组长等共4人在玉铁高速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犯罪窝案,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开展,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经济建设项目和国家的支农惠农资金等向农村倾斜,预防村干部的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方面。下面通过对李X杰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进行分析,找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期提出更好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犯罪人员基本情况

        X,男,19748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大X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1341日,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李X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9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X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X,男,196810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大X村委会副主任、出纳,铁山港区南康自来水厂副支书兼副厂长。201341日,因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X,男,195311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夏X村委会夏塘二队村民小组长。201341日,因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X,男,19581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夏X村委会夏塘三队村民小组长。201341日,因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犯罪事实

        1、挪用公款罪

        2009年,玉铁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大X村委会榄子根、何屋、下担东、下担西村民小组与南康镇夏X村委会夏塘村二队、三队存在争议的一个崩坑(面积为5.412亩),共发放征地补偿款355649.58元到大X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因上述六个村民小组迟迟未能达成分配方案,该笔征地款暂存在大X村委会的集体账户上。时任大X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副主任的李X杰、何X有,经商量后,两人利用共同管理征地款的职务便利,于20101221日将该笔征地款中的200000元转入何X有妻子李X远的银行账户,作为何X有做生意的周转资金。201239日,何X有才将这200000元归还。

        2、职务侵占罪

        200969,李X杰到南康镇政府领取40000元修路款后,私自隐瞒其中的20000元款项用于建房等个人开支。李X杰将剩余的20000元交给何X有,并向何X有表示南康镇政府只拨付了20000元修路款给大X村委会。此后李X杰又从交回的修路款中借出5000元给其侄子读书,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3、贪污罪

        12011年年初,李X杰以发放征地款给夏X村二队、三队的名义从上述争议崩坑的征地款中领出30000元。李X杰和时任南康镇夏X村委会夏塘村二队、三队村民小组长的李X庆、李X达及村民代表李X洽、李X泉、李X新、李X远、李X(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后,由李X庆、李X达及李X洽、李X泉、李X新、李X远、李X7人私分其中的20000元,每人分得约2800元。李X杰将剩余10000元征地款中的6600元用于大X村委会日常开支,余下的34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220118月,铁山港——山口输油管道项目的施工导致群众的农作物受损。河南油田油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项目部直接补偿15286元给农作物受损的大塘村委会群众。李X杰领取该笔补偿款后,截留其中的5081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4、受贿罪

        2009年,玉铁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到铁山港区南康镇大X村委员会下担村西队土地80.681亩,发放征地补偿款3247802.57元到大X村委会的银行账户。杨X和、杨X升、杨X聪(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虾塘(8.98亩)也在征收之列。在相应的分配方案未出台前,李X杰、大X村委会下担村西队村民小组组长杨X成(另案处理)等人应杨X和、杨X升、杨X聪的请求,利用共同管理征地款的便利,于同年1111日从该笔征地款中支出600000元借给杨X和、杨X升、杨X聪使用。后经杨X和、杨X升、杨X聪商量,由杨X和在何X有的虾料店后送给李X10000元人民币,在杨X成的虾塘处送给杨永成10000元。

        2012515,李X庆、李X达各向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退赃2800元。同年628日、913日,李X杰共向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退赃43481元。

        二、村委干部职务犯罪特点

        (一)发案集中在涉及钱款的重要人员和领域

        目前,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扩大和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厂等在农村开工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钱款和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支农惠农资金等往往由村委干部进行管理、使用、发放,面对这些巨额的钱款,村支书、村主任、村委出纳等有权管理钱款的人员,或者村民小组长等经手钱款发放的人员,一旦起了贪欲又没有相应的监督,或者相互勾结使彼此不再监督,也就难以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行为。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

        本案中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多样,涉及到擅自挪用、私分、隐瞒截留、钱权交易等形式。比如何X将征地款中的200000元转入其妻子李X远的银行账户,作为自己做生意的周转资金,属于擅自挪用公款;X庆、李X达与村民代表李X洽、李X泉、李X新、李X远、李X(该五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后,私分20000元的征地款,属于私分公款;X杰到南康镇政府领取40000元修路款后,私自隐瞒其中的20000元款项用于建房等个人开支,另外在领取农作物受损补偿款后,私自截留其中的5081元用于个人开支;李X杰、杨X成利用共同管理征地款的便利,私自将征地款中的600000元借给杨X和等三人使用,各自收取对方三人给予的10000元,属于钱权交易。

        (三)多为集体作案,形成窝案

        从本案发案的情况来看,村委干部职务犯罪呈现的是数人共同作案,一系列犯罪行为牵扯的人数有十几人之多(有的人另案处理),形成了窝案。这主要是因为征地拆迁工作一般要多人参与,大家对钱款的来源、金额、动用等多少有些知情,一个村委干部要想完全避开其他村委干部一个人进行职务犯罪是比较困难的,为了成功获取钱财,需要相互勾结,利益均沾。本案中,李X杰与何X有为村委会正副主任,X有挪用征地款200000元是和李X杰商量的;村民小组长李X庆、李X达是在和李X杰及村民代表李X洽等五人共同商量后私分20000元征地款的;X和等人能够借出600000征地款也是经过李X杰、杨X成共同同意的。在这样的利益氛围和人际关系下,个人要么默许对方的犯罪行为,要么一起共同商量从事,村委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形同虚设,个别村委干部往往也难以独善其身而不被拖下水,窝案的出现也就成为了可能。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内在的原因

        1、综合素质不高

        村委干部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们自身的综合素质不高。一方面,村委干部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李X杰一案中,四名被告人,两名高中文化,两名初中文化。在现在高等教育已经较为普及的情况下,只有高中文化甚至初中文化的村委干部显然其文化水平对于处理纷繁复杂的基层村委事务还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村委干部的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村委干部对法律的了解很局限,很多都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学习。这些村干部因为本身的法律观念淡薄导致他们抗腐防变能力弱,追求物质享受,进行职务犯罪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面对管理经手的钱物不惜铤而走险,漠视法律。

        2、受传统糟粕文化影响较深

        那些以身试法的村委干部们,都没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由于农村的封建思想还比较浓厚,也相对封闭,他们受传统糟粕文化影响较深,认为村委干部就高人一等,当官就是为了发财,喜欢摆特权、显面子。本来村委干部就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服务的人员,但是这部分人选自村民却脱离村民,长期以往,这些人就脱离村民。没有了为村民服务的理念,就容易道德沦丧,利用手中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外在的原因

        1、权力过于集中

        在村委干部中,村支书、村委主任等“一把手”往往集大权于一身,形成“一言堂”。村里大小事务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其他村干部只是他的“下属”。这部分人不但管着各种款项,还在没有受到什么约束的情况下随意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本案中李X杰作为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管理支配着政府用于征收其所在村委土地的款项,怎样发放使用由其一个人说了算,不受制约。如本案中何X有挪用征地款20X庆、李X达等人私分征地补偿款2万,X和等人借出征地款60万,都是经过李X杰同意后才得以成功实施的,其自身也私自隐瞒、自身截留、侵占了数万元管理的钱款。可见,在李X杰一个人就能拍板的情况下,无论金钱数额的大小其都可以随意支配,也就导致了腐败问题的大量出现。

        2、外在监督机制不健全

        村委干部应该接受村民和政府的监督,但在实践中这两方面的监督却很不到位。首先,村民对村委干部工作的监督存在着不想监督和无法监督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相当一部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不关心,他们觉得村委会工作是村干部的事,事不关己,态度漠然。第二情形是比较突出的,就是村民无法监督。村务公开未落到实处,村民们对村务及各种款项的不知情,是村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主要原因。本案中,李X杰就是利用村民对其保管款项的不知情,进行贪污等职务犯罪,同时也暗箱操作为何X有等人挪用、私分征地款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是政府监督缺位。政府对村委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政府交由村委干部保管的款项,村委干部在如何适用上较为随意,政府跟进监督不及时,出了问题没能及时发现,造成公款流失。再次政府与村民之间交流的脱节也给村委干部有机可乘的机会。政府是通过村委干部这个中间人和村民打交道,中间隔了一层,政府不了解政策是否得到落实,村民不知政府实施了何种政策。李X杰就是利用这种双方交流的真空,从政府领了四万元谎称只领了两万元而贪污了两万元。

        3、财务管理管理存在缺陷

        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甚至混乱使村委干部犯罪有机可乘。表现在:一是农村财务人员一般都是由本村农民担任,业务素质较低,多凭自身经验工作,不熟悉收支记账方法。二是有的村委管理的钱款没有独立账户,把钱存在村委主任、支书或出纳、会计等人的个人账户里或者即使专门开了的账户但是又把个人的钱存进去,这就容易导致收支的混乱,为个人挪用、贪污公款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出纳和会计不定期对帐、现金短款现象严重,而且存在大量用借据或白条抵库存的问题,此外村财务普遍存在票据管理不严格,票据不统一,开出的收据不及时入帐等现象。

        4、廉洁警示教育不够,法律宣传不到位,惩处力度不足

        在廉洁教育和相关法律宣传方面,政府也做有这方面的工作,但效果不明显。一方面,不少村干部思想上不重视,将此看成是政府在走过场、走形式,只是马虎应对。对于廉洁教育不屑一顾,觉得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对于法律,村干部们觉得枯燥,不愿意去学习。另一方面,政府的宣传教育方式存在不足。一般是单一的灌输式宣传,缺乏互动,没能引起村干部们共鸣。法律警示宣传的法律条文单调,所配的案例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警示效果低。此外,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惩处力度不够,一审判决缓刑较多,不足以对其他村干部敲响警钟,反而变相激发了潜在的犯罪,因为其他村为干部觉得即使被发现查处了最后也不怎么用坐牢。比如本案中的李X杰,在构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数个罪名,涉案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在一审就被判了缓刑,最后在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下二审才改判实刑,假如一审没经抗诉或者抗诉不成功,他一释放回到村里会起到怎样的负面效应可想而知。

        四、村委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村委干部权力制约

        加强对村委干部权力制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努力。首先,在明确内部分工协作的同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村委会事务不能由某一个人说了算,遇事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及时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其次,村务及时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村务公之于众,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是防止村委干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有效途径。再次,政府要定期了解村委干部工作动态,实行决策备案制。村委的决策要及时上报政府备案,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及时指出、及时整改。最后是完善干部任用、考核制度。村委干部从犯罪到最后被发现,往往时间比较长,就造成了一些不符合村委干部资格的人在“带病”行使职权。因此,完善村委干部的任用体系,让那些德才兼备、责任心强、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人进入村委干部队伍。此外,加强村委干部任期履职考核,有利于制约村委干部权力,让权力规范运行。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有效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充分依靠村民。村委干部由村民产生,理应接受村民监督。第一点是要加强村民对村委会工作性质的宣传,让村民知道村委会的职责及权限范围。第二点是扩宽村民对村务知情的渠道。村务公开,可以实行一月一公开制,对于村民有疑问的要及时解答。政府要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督促和检查,将村务公开工作作为村委干部履职能力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第三点是要畅通村民异议的表达渠道,设立村务异议信箱和村委干部违法举报信箱。村民如果对村委决策有异议,应有“发声”的地方。设立举报信箱,有利于村民监督村委干部,对村委干部也起到一个他律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对村委干部的监督。第一点是要深入村民,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倾听村民的意见。特别是对于一些征地款项的发放、征地面积的丈量等,政府不能不管不顾,可以结合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第二点是在政府指导下,强化对村委会的议事集中制建设,将其制度化,形成规章制度。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村委干部实行“零容忍”,将潜在的职务犯罪危险杜绝在源头。第三点是健全村委决策备案制度。村委决策备案,绝不是走形式,政府要从备案中把握村委决策的方向,从中发现决策中存在的意见争议和问题。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地方一般是涉及钱款的人员和领域,一套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住职务犯罪。首先是村里要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各负其责,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村委干部自收自支和权力过度集中。同时提高村委出纳、会计职业素养,在干部选拔时将有一定财务专业知识的人作为候选人。本案中,出纳由村委副主任何X有兼任,使其挪用征地款更为便利,且何X有仅为初中文化,没有任何财会知识,只能凭经验随意记账,导致账务管理混乱。其次是严格审批程序,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安排;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防止隐瞒、虚报、重报、冒领。本案中,李世杰不经任何审核便可以随意支配村里资金,瞒报、截留征地款,这是管理上的重大漏洞。再次是要建立专项审计制度。特别是对于征地款项,数额一般比较大,涉及群众人数众多,政府一定要加强专项审计。李X杰从犯罪到案发,历时时间两年余,在这期间,政府审计没有及时发现,使李X杰有继续从事职务犯罪的可能。

        (四)加强廉洁警示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和惩处犯罪力度

        一是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村委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二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委干部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委干部法制观念。三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四是加大对村委干部的职务犯罪打击惩处力度,符合法律规定则尽量判处实刑,以消除村委干部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震慑潜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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