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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改办详解四中全会决定焦点问题
        时间:2014-10-31  作者:邹 伟 王思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改革成果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详解四中全会决定几大焦点问题

        邹 伟 王思北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体现三个导向

          姜伟介绍,《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有三个特点:

          第一,注重改革的全面性,体现需求导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避免改革的碎片化。《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对深化改革的期待。

          第二,注重改革的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决定》提出的改革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注重改革的可行性,体现务实导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对看准了的改革,要从容易形成共识的事项做起、从有条件改革的事项做起,争取早日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招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的问题,姜伟说,《决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措施:

          第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

          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

          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解决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在三个环节

          如何解决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也是各界关注的问题。姜伟表示,从实践来看,影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入口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怎样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让法院审理。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是程序空转问题。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审理,尽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程序空转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确有一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是公正的,这时候我们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对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有记者问到,“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和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姜伟表示,“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姜伟说。

          “《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姜伟表示,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改革必须坚持于法有据

          谈到改革和立法二者关系的问题,姜伟表示,法治领域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姜伟说,《决定》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意味着这样几个要求: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

          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就是一个例证。

          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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