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公诉人杂志>2020年第9期
        “小”案件中的“大”监督
        时间:2021-05-10  作者:傅大富  新闻来源:《公诉人》杂志  【字号: | |

         

        ——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办理方某贩毒抗诉案纪实

         

        案情回放

        不思悔改,戒毒之后又贩毒

         

        方某是广西横县南乡镇松柏村村民,几年前接触毒品后染上了毒瘾。2014年因吸毒被南宁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2016年又因吸食毒品被横县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戒毒后的方某因懒散惯了并不想做工,没了生活来源,几番踌躇谋划,他还是决定通过贩卖毒品来赚钱。不久,方某就联系上一个叫“阿牛”的人,从他那里低价买回毒品,再联系买家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方某结合自己以前购买毒品的价格和了解到的“市场行情”,决定按照每包100元售卖从中赚取20元的差价。

        201971,方某迎来了“第一单生意”,一名同村男子阿生打电话给方某称要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让方某把毒品送到横县新福北敢村杨梅山顶。接到电话后,方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杨梅山脚后与阿生电话再次商量交易地点时,已掌握二人违法犯罪轨迹的民警突然“从天而降”。方某弃车往山下逃跑,并将手机和毒品海洛因丢弃。不消说,方某和阿生最后都被抓获。

         

        检察官点评

        戴丽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部分被告人利用上诉权进行诉讼投机行为并不鲜见,而理论与实务界对是否应当抗诉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法律适用和案件办理的效果。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理无正当理由上诉中的抗诉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例借鉴。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享受量刑宽待后,恶意使用“上诉不加刑”进行诉讼投机行为的,是应当坚决提出抗诉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 “法律守护人”的职责,独立行使抗诉权,做好公正司法示范,震慑和引导被告人遵守认罪认罚具结的“契约精神”。在实践中,要充分认识到,上诉权与抗诉权属于独立的诉讼权利,两者之间或有利害冲突,但程序上不存在适用性限制。抗诉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崩毁的纠偏措施,是促成司法制度良性示范效应的选择,是对投机取巧行为的警醒和震慑,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及量刑公正的必由之路,是依托检察职能强化监督职责的必然之举。

        ……

        详情请看《公诉人》杂志。

        《公诉人》杂志征订电话:0771-5506346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8763

        国内统一刊号:CN 45-1305/D

        邮发代号:48-202

         

        友情链接
        广西各地市检察院
        门  户  网  站
        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钦州市
        贵港市
        玉林市
        百色市
        贺州市
        河池市
        来宾市
        崇左市
        宁铁分院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抖音
        官方抖音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
        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