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另一辆小轿车,从防城港市防城区环岛东路k13+500m处往月亮湾方向追逐竞速,车辆速度曾一度达到173km/h。当该两辆车高速行驶至环岛东路12km+50m处时,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以接近160km/h的速度碰撞到同方向由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高速追逐竞速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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